浅析法律规定的缺陷性与“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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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春华.谈民事执行通知书[J].人民司法,2006(8):92-93.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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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薛驹.关于监狱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1994年12月28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J].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4,0(8):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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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及时交付罪犯执行刑罚问题的通知[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0(6):19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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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孙常根,伍奕.公告的法律适用[J].中国律师,1998(10):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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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根菊.关于刑事执行的完善[J].政法论坛,199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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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齐白生,浦绍猛.法院欲“强制执行” 公安局不予理睬[J].法律与生活,2003(8):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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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吴兆荣.刑事裁判的交付执行应规定期限[J].人民检察,2001(5):5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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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执行通知书不应再指定履行期间[J].四川审判,2002(5):59-59.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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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纳入失信人名单不应以送达执行通知书为条件[J].公民与法(审判版),2016,0(1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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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周林安.委托执行应成为异地执行的一般原则[J].政治与法律,1999(6):59-61.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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