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医检验实践中,大多数脊髓(颈段)损伤致死的性质多为意外事故形成。法医鉴定只需利用伤者就诊医院出具的有关脊髓损伤的死亡诊断,做出文证鉴定,很少解剖检验尸体。但近年来,一些非意外事故性质的,如用棍棒、拳击甚至以注射方式致人脊髓损伤致死的案件时有发生。而要取得脊髓损伤致死的证据,用以揭露并证实犯罪,必须要有意识地进行脊髓腔的剖验,才能使法医检验工作不枉不纵。
出处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0年第4期64-64,F003,共2页
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nity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