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部在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取消了刑事侦查工作中有关"破案"的规定,这一规定从1987年开始沿用至今。在公安实践中,经济犯罪的"破案"与一般刑事案件的"破案"有着区别。《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将"破案"程序取消,不仅仅是对"破案"程序意义上的取消,还会带动与"破案"有关的工作机制的变革,因此,公安机关应树立辩证的侦查观,建立全新的"结案"观,完善科学的考评观,转变执法理念,加强教育培训,改进侦查模式,真正树立科学、辩证、理性的诉讼观念。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15-19,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