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场勘验是刑诉法规定的一种侦查措施。与讯问、搜查、检查等相比,现场勘验不会侵犯到相对人的自由、生命、人权尊严、通信自由等权利,通常为非强制侦查,非法取证问题似乎不突出。但从司法实践看,现场勘验及笔录质量仍存在着诸多问题,并可能导致现场失去勘验价值、物证与现场的关系难以证明、物证因非法取得被排除等不利后果。现场勘验质量控制的标准就是证据的可采性标准,包括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通过对现场勘验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对勘验质量进行控制,可以切实发挥现场勘验笔录在提供案件线索、核实证据真伪和证明案件事实方面的作用。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37-41,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2013年北京市法学会重点课题"新刑诉法实施后侦查相关问题研究"(BLS(2013)B023)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