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侦查程序中律师辩护的存在有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弥补犯罪嫌疑人自我辩护的不足和更加有效地监督、制约侦查机关。但是目前,律师作为辩护人介入侦查程序的情形比较少,侦查程序中相关权利得不到保障,程序性辩护比较薄弱。究其原因在于,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不合理,我国侦查程序过于封闭且行政色彩比较浓厚,过于追求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注重对人权的保障,缺乏有效的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权利的救济手段。为此,需要对辩护律师进行正确的角色定位,对我国的侦查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并构建程序性制裁机制以保障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相关权利。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第5期118-122,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