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案情
A公司在境外成立B公司,由B公司承包境外C投资局工程项目。根据基础合同,A公司向D银行申请开立以C投资局为受益人、金额为1000万美元履约独立保函。2011年5月29日,D银行请境外E银行开立上述独立保函并向其出具独立反担保函。E银行与C投资局在独立保函中亦约定,该保函金额根据每次项目到期的接收证明,或该期每次发运的发票价值,或C投资局发给E银行的书面同意,而自动地、成比例地减少。但D银行在为E银行出具的反担保函中并未出现上述内容。
出处
《银行家》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121-123,共3页
The Chinese Bank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