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自21世纪初起关注研究地方志著作权问题,首篇文章是发表在《黑龙江史志}2002年第1期上的《地方志的著作权问题》,其后又发表了10篇文章‘”。这些文章归纳起来其主要观点是:地方志是法人作品,不是职务作品,也不是汇编作品(年鉴是汇编作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视为作者,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圆,参与编纂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署名,并获得相应的报酬。但署名并不等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
出处
《黑龙江史志》
2013年第20期6-9,21,共5页
Historical Records of Heilong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