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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未完成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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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347条所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在出现多种行为并存的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情形下,此类罪名的认定变得较为棘手。对此,应当遵循罪行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既可以并列定为一个罪名,也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作为罪名。
出处 《青年与社会(下)》 2013年第9期96-96,共1页 Youth and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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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

  • 1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Z],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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