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哈贝马斯在其著作《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中提出了法律与政治两者之间是"构成性联系"的观点,并从他的社会理论出发进行了独特的论述:建立在交往理性基础上具有合法性的法律,使政治权力与交往权力联系起来,由此形成一种法律与政治权力的互相构成。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构成性联系是一种良性循环关系,两者彼此没有先后和高下之分,两者互为前提、相互支撑。哈贝马斯的这一理论给予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与政治实践以重要启示:即在实践中不能以政代法,要积极实行法政,走民主法治的道路。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18-122,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