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夫妻扶养义务是婚姻法明文规定的义务,其内涵包括三个方面:物质供养、生活扶助和精神扶养。扶养义务的司法适用必须考虑两个条件:扶养需要和扶养能力。扶养义务产生和履行的根基在于夫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和把握。
出处
《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第6期89-90,共2页
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