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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非“使用权”性及其变革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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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划拨只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交付自己的代理人或者占有辅助人占有使用,而并未为使用人创设独立的土地使用权。我国的错误在于用英美法系笼统的使用权概念指代了大陆法系的法定化的物权类型,而且混淆了管理权和财产权。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改革,机关应予以取消;国有公司应实施出让化改造;事业单位应根据分类改革的要求,分别采取出让化改造等不同措施。
作者 崔文玉
机构地区 上海大学
出处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77-81,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基金 教育部规划项目"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12YJA820032) 浦江人才项目"城乡土地并轨法律制度研究"(13PJC063)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 划拨 使用权 土地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米健译.法律出版社,2003:305.
  • 2http://WWW.fsou.eom/html/text/fnl/1176267/117626787.html.
  • 3参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
  • 4《物权法》第9条第2款.
  • 5《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8条.
  • 6德州大学体系对其土地权利及其历史的介绍.http://WWW.utlands.utsystem.edu/aboutus.aspx.
  • 7维基百科对“土地出让大学”的解释,http:∥en.wikipedia.ors/wiki/Morrill—Land—Grant—Colleges—Act#Passage—of_original—bill.

同被引文献63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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