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划拨只是国家将国有土地交付自己的代理人或者占有辅助人占有使用,而并未为使用人创设独立的土地使用权。我国的错误在于用英美法系笼统的使用权概念指代了大陆法系的法定化的物权类型,而且混淆了管理权和财产权。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改革,机关应予以取消;国有公司应实施出让化改造;事业单位应根据分类改革的要求,分别采取出让化改造等不同措施。
出处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5期77-81,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基金
教育部规划项目"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法律制度研究"(12YJA820032)
浦江人才项目"城乡土地并轨法律制度研究"(13PJC06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