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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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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作者 万新焕
出处 《税收征纳》 2013年第11期32-3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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