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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设立中公司的民事主体地位——以德国法为借鉴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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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设立中公司是作为共同共有体的民事主体,其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利能力。设立中公司是以公司成立为目的的过渡性组织体,因其过渡性和近公司性而成为一种独立的组织形式,但从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特征来看,又与合伙企业具有同质性。设立中公司始于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建立公司章程预登记制度方能确定章程制定和生效的时间,并使公司章程的制定受到重视,发挥其公司自治规则的作用。设立中公司是以发起人为成员的组织体,发起人是发起设立公司之人,是制定公司章程并向公司出资的人,其在公司成立后转为公司股东。设立中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在公司成立前或者公司最终未能成立,则应由发起人对于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义务和责任共同承担责任。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93-99,共7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吉林大学科学前沿与交叉学科创新项目(2011QY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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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7

  • 1Hueck/Windbichler. Gesellschafiesrecht. Mtinchen: Verlag C. H. Beck, 2003.
  • 2Karsten Schmidt. Gesellschaftsrecht. Ksln, Berlin, Bonn, Mtinchen: Carl Heymanns Verlag, 2002.
  • 3Heribert Hirte. Kapitalgesellschafisrecht. Kfiln: RWS Verlag, 2004.
  • 4郑景元.《设立中公司法律问题研究》,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12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
  • 5吴越,茅院生.先公司民事行为的案型归类及责任分配[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5,23(5):107-114. 被引量:12
  • 6Wolfgang Hlters. Aktiengesetz Kommentar. Mtinchen: Verlag C. H. Beck/Verlag Vahlen, 2011.
  • 7《规范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http://old.china-court, org/public/detail, php? id =441.595&k_tifle =%B3%CF&k_content =%B3%CF&k_author =,2011年2月16日.

二级参考文献5

  • 1崔建远.合同法(第3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 2贾红梅 郑冲.德国股份公司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 3Hueck,Windbichler, Gesellschaftsrecht, 20. Aufl., C.H. Beck, 2003, S. 477.
  • 4柯芳枝.公司法论[M].台北:三民书局,1993..
  • 5江平 方流芳.公司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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