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间借贷与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在行为性质方面并不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应当有条件地承认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效。对于超过法定四倍的利率应当根据超过法定标准利息的程度而课以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中,不宜简单地以借贷行为涉嫌犯罪而一概认定借贷或担保合同无效。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2-9,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法学方法论研究”(项目批准号为:08JJD820180)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