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应当在能动性与消极性之间作出恰当的选择和平衡,对作为私法范域内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规制,应采纳能动主义司法方法,对借贷事实的认定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不能仅仅依据借据之单证认定借贷事实,应就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凭证、贷款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以此确立当事人亲自出庭原则以及失权原则,并进一步明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在笔迹鉴定中,借款人必须提供笔迹比对样本。司法解释应明确当事人未按法庭要求亲自出庭的或者违反提供笔迹样本义务的,将承担请求权丧失或抗辩权不成立的法律后果。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17-24,共8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裁判规则与理论"(课题编号CLS(2013)D13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