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洗钱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观点在我国长期以来保持通说的地位。这一学说背后反映的是刑法对国家金融安全法益保护的利益诉求。其错误之处在于未区分社会整体洗钱行为与个体洗钱行为危害之间的差别,将整体的危害性作为个体洗钱行为的入罪理由,导致刑法评价对象的错误。就侵害法益的评价标准而言,两种争论反映的是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之间的争议,但由于个体洗钱行为对金融安全危害的轻微性和不确定性,即使是从行为无价值的视角也无法得出个体洗钱行为对金融安全的危害值得刑法介入的合理理由,洗钱犯罪侵害并值得刑法予以保护的法益只能是国家司法权。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42-51,共1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