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结果加重犯最为重要的客观结构是其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包括基本行为和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其内在联系,其关系对结果加重犯的归责有重要影响。因果关系理论中的条件说蕴含着证据法的反证法则,条件说不涉及法律评价,而仅提供认定责任的前提,不会造成处罚范围的过分扩大,可以作为判断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依据。结果加重犯的严苛刑罚使其客观要件限制比一般的犯罪更为严格,除了在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具备条件的因果关系之外,还需要肯定直接性要件,即基本犯罪固有内在危险的实现。直接性是判断结果加重犯是否成立时独立附加的构成要件,在经验上,不同类型的犯罪会出现不同类型的加重结果风险,因此对直接性的解释无法做到统一,必须结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作个别化的解释。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116-125,共10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