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世界范围内,诸多国家都从不同层面对住房权加以规定和救济,住房权的救济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通过宪法规定住房权予以直接或间接救济;二是通过普通法律规定住房权予以直接救济;三是州法院根据州宪法对住房权予以直接救济;四是通过适用或解释生命权对住房权予以间接救济。本文借鉴各国住房权救济的模式,提出我国可在宪法中明确住房权的地位和意义,并明晰国家保护住房权的具体义务;尽快出台《住房法》,通过高位阶法律救济住房权;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力求通过行政诉讼制度救济住房权。
出处
《求索》
CSSCI
2013年第10期201-204,121,共5页
Seeker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2YJC820032)
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12C0469)
长沙学院人才引进科研基金项目(SF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