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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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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按现行申报办法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报凭证的内容与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无误后,方可提供规定的申报退(免)税凭证、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正式申报。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72-72,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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