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罪名争议和法条竞合是该罪的两个热门话题。"食品监管渎职罪"这一罪名是科学的,它符合文理解释的要求,解决了司法实践的纷争,遵循了罪名从简的原则,体现了立法技术的进步。食品监管渎职罪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之间的竞合关系,应按照法理予以认定。
出处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第11期71-73,共3页
Social Sciences Journal of Universities in Shan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