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2年7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和美国苹果公司就JPAD商标权归属达成和解协议,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支付6000万美元。深圳唯冠将大陆IPAD商标权益转让给苹果公司。仅仅9天后的7月11日,深圳唯冠委托的辩护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深圳国浩律所”)就将深圳唯冠诉至深圳市盐田区法院,要求确认其律师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3年第35期43-45,共3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