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执法和司法实施都是反垄断法实施的有效路径,反垄断法需要通过具体实施来纠正其本身的不确定性。依托四个关于垄断协议的典型案件,我们考察到,司法实施具有被动性和消极性,而行政执法则相对具有主动性和单边性。保证两者的有效、透明和协调是反垄断法实施的基本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和程序衔接来协调两种实施方式,是我们必须考虑的策略。
出处
《中国物价》
2013年第11期36-40,共5页
China Price
基金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协调下的反垄断法豁免研究"(10YJC820174)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