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益活跃,企业除了因自身管理、生产经营所需而购置相应的房地产外,还可能出于投资目的,包括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而持有房地产,这些资产如果沿用传统的历史成本计价,随着折旧的计提,其账面价值会逐步下降,与资产持有者的意图严重背离。为了更加清晰地反映企业所持有房地产的构成和盈利能力,《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了企业应当将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投赞『生房地产单独核算。企业对所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一般应采用成本模式核算,如果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67-68,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