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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超过5年须删除的法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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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酝酿10年之久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这一立法规定看似普通,实际上其简单表述的背后却蕴藏着深厚的法理内涵。
出处 《甘肃金融》 2013年第11期72-72,共1页 Gansu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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