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世界各国多数藉由司法转向之小区处遇,做为处理非行少年事件之方法,监禁乃不得已的最后手段;以社会工作为途径,协助当事人改过向善,实践更生之刑事政策思想。本研究比较台湾采用的司法程序作为,以及香港依循的社会工作方法,在实践更生理想上效度之差异。采用质化的研究方法,其搜集所得之资料,包括台、港有关之法律,以及对社工教育学者与观护从业人员所做之访谈。研究发现,纵然辅导向善的政策目标相同,香港法律对少年违法行为,实施较为弹性的认定,年龄界定较为宽松,保护亦相对较为周全;由社工专业人员执行小区处遇,更能有效淡化刑罚的色彩。台湾以司法程序作为,进行非行少年之社会工作,在专业程度上略逊香港一筹。可以说,香港社工为体司法为用的运作体制,是处遇非行少年之较佳做法。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CSSCI
2013年第6期102-112,共11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