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风险社会背景下的食品危险有其自身的鲜明特征。刑法对食品危险的既有规制存在章节归属不当、调整范围过窄、罪名设置滞后、主观罪过单一等不足。对食品危险的刑法规制问题上,我国应坚持提前预防和全面预防的立法理念,在立法模式上应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从具体危险到抽象危险的转型,扩展调控范围,严密刑事法网。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0期151-156,共6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风险社会下刑法中的‘危险’研究"(CLS[2011]D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