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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不满意过半重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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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各地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河北、安徽等省的议事规则都有这样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有关报告不满意时,报告机关应当重新报告。有人认为,人大不满意,报告单位应当重新报告,这是人大对“一府两院”跟踪监督的具体体现,目的是促使“一府两院”自觉接受监督、努力改进工作,这一举措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有人则质疑,其“不满意”的标准该怎样衡量?
作者 张艳霞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3年第11期23-24,共2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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