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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意过半重新报告标准到底怎样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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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翻阅各地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发现河北、安徽等省的议事规则都有这样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有关报告不满意时,报告机关应当重新报告。”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值得商榷。
作者 程开迅
出处 《法治与社会》 2013年第11期25-25,共1页 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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