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收法定主义与契约自由界限的模糊以及行政权不得处分原理的妥协,为税务和解的出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准备。税务和解这一新型纠纷解决程序,满足了纠纷双方的利益需求,使得税务复议机关获得一些和解收益,并有助于税企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税务和解的出现,使当事人双方置身于程序的中心,实际上拓展了有关正义、税务纠纷解决的视野。未来一段时间,税务和解将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需对和解所依赖的"自愿原则、中立机构与和解主持者及保密制度"予以明确,这事关税务和解实施的成败。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67-72,共6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