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传统铁路的计划经济特色以及大部分铁路建设的政治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如青藏铁路、南疆铁路和宝中铁路等),在铁路建设债务中公益性债务要多占一点比重,而经营性债务占比应相对少一些。铁路建设的2.66万亿元债务全部推给国家或者推给企业都不合理,谁也担当不起。按照“四六开”原则比较合适,即公益性债务比例占60%,经营性债务比例占40%。合理界定两者的债务权限和比例,是妥善解决铁路建设债务的前提。
出处
《经济研究参考》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0期15-15,共1页
Review of Econom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