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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专利权无效作为专利侵权诉讼一种“新”的抗辩事由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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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不得行使应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行使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职权,即被告不得以专利权无效为抗辩事由。文章探讨了专利无效作为抗辩事由的正反两方面的观点,借鉴他国的司法实践,虑及中国知识产权法官专业水平的提高,为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笔者认为应引入专利权无效抗辩。
作者 喻辉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3年第22期63-64,66,共3页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的资助(项目编号:20100 480511)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3)高行终字第61号[Z].,..
  •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770号.
  • 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769号.
  • 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行初字第742号,(2004)一中行初字第575号.
  • 5平成9年(1997年)9月10日.东京高裁平成6(ne)3790号专利权民事诉讼案判例时报1615号第10页.
  • 6李明德.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的改革思路.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改革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266.

同被引文献17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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