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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第133条之1醉酒驾驶的罪过形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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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133条之1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的抽象危险犯,适用该条的醉酒驾驶行为仅仅是这样一种情况,即当行为人过错醉酒之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行为人应当预见会发生交通事故,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作者 丛日禹
出处 《理论界》 2013年第11期74-76,共3页 Theory Horiz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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