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从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翻版”而来,是一个典型的“舶来品”,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从来就没有过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应当立足于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和功能来建构属于我国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即:犯罪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罪过)。依此建构的犯罪构成是好是坏,检验的一个简便方法便是,将其与精致的、备受不少学者推崇的德日三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若两者功能吻合,则这样的犯罪构成或许是可以被接受的。
出处
《广东法学》
2013年第4期25-32,共8页
Guangdong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