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的规定,为法院对地方行政规章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地方行政规章制定主体的多样性、制定程序的相对简单、其内容可能突破上位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了有必要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以提高地方行政规章的“合法率”。“附带审”是在现行法律的范围内,充分利用法律对审判机关的授权而进行的间接、隐形、有限的司法审查。“专门审”是以法律的应然状态为视角,探讨法院如何对地方行政规章进行直接、显形的审查。无论何种审查方式,都必须以当下的政治生态为据进行设计和运作,循序推进,以期能取得切实的成效。
出处
《广东法学》
2013年第4期39-44,共6页
Guangdong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