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持人:A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两家公司在天津同一办公楼均有自己的办公室(房间不同)。甲原为A公司职员,在其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但A公司未向甲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B公司在招聘同类职员,甲便向B公司人力资源部投递了简历,经过数轮面试,最终B公司决定录用甲,并在甲离开A公司次月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后甲与B公司发生争议,要求将其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为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请问,甲的要求是否成立?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3年第11期66-66,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