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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采购供应商的“四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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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的,“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是一道必经程序。根据该法条的规定,这一环节应该由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作者 孙晓立
出处 《中国招标》 2013年第45期17-19,共3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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