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生产销售伪劣肥弥补损失获轻判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在明知其生产的复合肥系伪劣产品的情况下,还继续销售,但两位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及时将所售不合格产品中所缺含量予以补足,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8月19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人张民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张满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5万元。
出处 《乡镇论坛》 2013年第31期37-37,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