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几年前,田珍和丈夫一起到江苏省溧阳市某容器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制造公司)打工。2009年6月18日,田珍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导致左眉弓软组织挫裂伤,被送列溧阳市中医医院门诊治疗。2009年12月,田珍与制造公司就工伤待遇签订协议,约定制造公司一次性给付田珍工伤待遇16 800元,该协议生效后,田珍不得再就劳动争议主张任何权利,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支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随后,制造公司支付了田珍17 500元(含加班费700元)。
出处
《法庭内外》
2013年第11期39-39,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