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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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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决定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4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定名称修改为:“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与此相对应,将原规定相关条款(第一、二、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条)中“股指期货”的内容均修改为“金融期货”。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3年第32期57-60,共4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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