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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研发部分费用可税前加计扣除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企业从事研发活动过程中,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
出处 《财务与会计(理财版)》 2013年第11期6-6,共1页 Finance&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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