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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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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恶意欠薪”入刑,最高人民法院将罪名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罪八罪前提是行政管理部门将欠薪定性为恶意。“主观恶意”前置由行政部门执行.成为判断权的行政化。定性本是一项司法权,行政管理部门因欠缺相应的司法判断能力。必然担心因判断不准,引起后续的司法不公问题。“恶意欠薪”的入罪关键成为行政管理部门的烫手山芋,难以把握,从而在实务中尚未起到良好的社会效应。
作者 梁美荣
出处 《魅力中国》 2013年第25期326-32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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