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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实然与应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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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到底是采用结果犯,还是采用危险犯。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是否应当采用空白罪状的立法模式。触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后到底应当采用什么样的刑罚,这些问题,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所侵犯的法益角度出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以上三个问题,寻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应然。
作者 曹锋
出处 《商情》 2013年第47期237-2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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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4

二级参考文献28

  • 1[日]阿部泰隆 淡路刚久.《环境法》[M].日本有斐阁,1995年版.第53-67页.
  • 2[日]平野龙一.《刑事诉讼法》,有斐阁1958年版,第282页.
  • 3《水质污染防止法》.
  • 4《海洋污染及海上灾害防止法》.
  • 5《农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止法》
  • 6《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法》.
  • 7《公害防止事业费事业者负担法》.
  • 8《关于涉及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处罚的法律》.
  • 9《公害对策基本法》.
  • 10《大气污染防止法》.

共引文献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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