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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家务劳动的可赔偿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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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务劳动是家庭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家务劳动作为人类重要的劳动形式之一,其创造的社会价值理应得到保护和尊重。妇女是家务劳动最主要的承担者。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在婚姻家庭法上有法律依据,但是在现有的人身损害赔偿体系下,家务劳动因其特殊性,通常无法像职业劳动一样计入“财产损害”而获得赔偿。家务劳动的可赔偿性依然存在争论,本文试图在论述家务劳动可赔偿性基础上,厘清其在人身损坏赔偿中的法律规制。
作者 余霞
出处 《商情》 2013年第47期260-26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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