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罢免人大代表需要提出罢免理由,但需要什么理由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提出的罢免理由也是各种各样,有的以代表本职工作没有做好为由,有的以经济纠纷为由,有的以代表违法犯罪为由。而且对于何为适当的罢免理由,选民与人大常委会的理解相差甚远,导致实践中人大常委会以罢免理由不适当驳回选民的罢免要求。要解决这些问题,法律对罢免理由做明确规定就非常必要。法律在规定罢免理由时需要遵循三个标准:与代表身份相关,符合代表职责要求,一种政治责任的承担。只要符合这三个标准,那么提出的罢免理由就合法适当。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3年第6期64-69,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