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基层社会群体性纠纷是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过程中所必然发生的,是社会既有利益格局再调整的重要途径。目前群体性纠纷解决对策主要是以地方党委和政府为主,注重调解解决。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现有对策显然已经不适应社会的需要。所以对于纠纷的治理而言,群体性纠纷预防和控制工作尤为重要。
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3年第11期106-108,共3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基金
河南省社科调研课题(项目编号:skl-201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