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人大对同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享有监督权,有权撤销或纠正地方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规定基本处于虚置状态,人大监督流于形式,违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行政规范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1]。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
出处
《人大研究》
2013年第12期23-24,25-27,共5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变化与回应:公私合作的行政法研究>[12YJC82000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