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分析梳理了美国、日本、菲律宾3国农业巨灾保险法律制度的设计及运行方式,总结3国在保险法律制度、保险制度的设计与建立、保费的财政支持及保险风险管理上存在相似之处,但是在政府介入形式、保险参与方式及保险费用比例分担上存在一些差异。美国的农业巨灾保险是通过联邦政府建立国有保险公司,在保险的内容及方式上取得垄断地位,然后授权私人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联邦国有保险公司承担再保险。日本则是通过各级政府对农业巨灾承担保险责任。菲律宾通过设立国有农作物保险公司,对农业巨灾承担保险责任,在特殊农作物上实施再保险。
出处
《世界农业》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81-85,共5页
World Agricul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