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法律限度的存在,既缘于公私合作双方本身所具有的潜在风险,也与社会大众的复杂心态直接相关。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事项界限的划定,不仅取决于特定警察任务的权力属性和所处阶段,而且还受制于私人执行的比较优势和参与方式。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程度界限的确立,需要根据具体参与方式在严格法律保留和行政自主裁量之间灵活行走。行政助手型私人执行警察任务地方立法的率先展开,预示着中国自下而上式的公私合作法制化进路的显现。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1期56-63,2,共8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法视野下的公私合作治理研究"(12BFX04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私人参与警察任务执行的行政法研究"(11YJA8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