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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盲目扩张《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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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限于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采石油、天然气合同,并不适用于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未将行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变性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场合,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应为无效,而不是未生效。
作者 崔建远
机构地区 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6期1310-1316,共7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汤文平.“批准生效合同报批义务违反之救济”,《月旦民商法杂志》2013年总第40期.

同被引文献197

引证文献15

二级引证文献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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