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9·11事件"后,各国纷纷表态要击落有恐怖袭击嫌疑的外国民用航空器,这对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生命权的保护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不得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原则性规定都提出了尖锐的挑战。依据现代国际法,击落有恐怖袭击嫌疑的外国民用航空器是明显违法的,不过击落国可以自卫、危难或危急情况为由主张解除其击落行为的不法性,击落行为还需符合国际人权法的规定。在反恐新形势下,国际法亟待正本清源,对击落行为的违法性、不法性的解除情形和击落的正当程序等一一作出明确规定,防止击落行为无法可依导致非法使用武力的泛滥和对生命权的极端无视。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3年第12期63-70,共8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反恐中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C820140)的阶段性成果